第一条 实验(含实训,下同)室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学科特色制定安全及环保管理细则,在显眼位置张贴或悬挂,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位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品被盗、丢失,泄露、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时,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进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特殊岗位、特种设备管理员需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实验室应在门口显眼位置设置安全信息牌,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等要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应配备适合的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更新,确认其完好有效;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第七条 实验室合理规划,物品按规范放置,标识齐全清晰,保持室内通风,地面干燥,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明火,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 危险品(包括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线物等及其废物)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环节要规范,并有完整的记录,要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的核对盘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并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关好门窗,关闭水源、电源、气源和加热源,需要长期通电、通水、通气的实验室必须备案并通过安全评估。
第十一 条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 需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日常安全工作记录,随时消除事故隐患。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能在实验室进食,饮品等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放置在实验台面,更不能放仪器设备上面。实验课结束应尽量把仪器归位,并带走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随领随用,安全管理。接触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的实验,必须戴塑胶手套,护目镜,口罩,穿工作服,需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长途径。细菌室的废弃物应及时向学院,学校及上级申报,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