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及设备开放共享程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提升学校的育人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规章制度,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和育人目标,培养学生实践操作技能和科学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加强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和管理信息化,提高综合投资效益。

第四条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全心全意服务教学、科研及创新创业;应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学需要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开出实验课程,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统筹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确保实验教学任务和质量。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吸收科学和教学研究改革的新成果,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提升教学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和拓宽开放共享范畴,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师生及社会开放实验室,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创新创业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做好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正常实验教学效果;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提升资源开放共享程度;开展教学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教学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实验室环境,确保正常实验教学秩序与安全运行。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教学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级学院(中心、部)按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向学校提出实验室(项目)建设申请,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答辨),将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排序,结合每年年度预算依序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按照评审、入库、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开展各项建设。

第十三条除学校划拨出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外,各教学实验室要主动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不断加大投资力度。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设分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校领导1名;教学实验室实行学校、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中心、部)分管实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小组对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教学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与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咨询、论证,提出建议或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各学院(中心、部)设立安全工作小组、教学实验室设立安

全管理员,分别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部门;各学院(中心、部)是教学实验室的直接管理单位,下设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下设实验室;各学院(中心、部)须明确1位领导分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

第十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教学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教学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教学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教学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

(五)主管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教学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组织联合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设备及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运用信息化等现代管理手段,加强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各学院(中心、部)教学实验室除了学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实验室特点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学实验室评估制度,教学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按照教学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及及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教学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教学实验室使用效果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将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各教学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在制定年度设备等购置计划时,优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重点学科及新建教学实验室的需求,注重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一)教学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在实验室人员、专业负责人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由实验中心主任主持制定。经学院(部、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教学实验室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对增添新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考察、论证、选型,新增设备要具有先进性,并有利于尽快投入使用。

第六章 用房

第二十四条教学实验用房是指在学校各校区所有建筑目的为教学实验室的建筑或用于教学实验室的建筑。实验室面积以室内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教学实验室用房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室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基建部门负责室内装修改造。

第二十六条教学实验室用房的分配标准主要依据各学院(部、中心)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并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教学实验项目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教学实验室鼓励综合使用,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一)教学实验室面积标准S,核算如下:

式中:W为各单位每学年完成实验教学工作量的总人时数。

Q为工作定额25600人时数(32周×5天×4学时×40人)

120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标准实验室120平方米

其中K是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取值如表1所示。

表1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

实验室名称

计算机基础、语音、纯软件类实验室等

大学物理、电子电工、艺术类实验室等

机械、力学、汽车工程类实验室等

系数K

1

2

3

(二)工程训练中心Sj(金工实习中心)等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第二十八条教学实验室用房运用绩效评估、优化整合的方式进行动态调节,经学校和各学院(中心、部)认定后按需配置。

(一)学校对各学院(中心、部)现有的各类型教学实验用房进行绩效评估,对利用率低于一定数值的教学用房限期整改优化。实验用房的利用率包括实验教学及开放使用等。

(二)利用率低于P/4(P为学校各类型教学实验室平均利用率)的教学实验用房,将列入学校重点监管对象。由所在单位对此类教学实验用房的使用情况做出说明,以及提出调整优化、提高利用率的整改方案,并报学校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合理整改方案且无特殊原因的,或者整改措施实施一年后,利用率仍低于P/4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将由学校研究统筹处理。

(三)利用率在P/2~P/4之间的教学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优化,确保利用率不断提高。

(四)实验室的使用率将作为实验室场地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教学实验室用房采用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各学院(中心、部)的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 信息档案

第三十条教学实验室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包含实验室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存档,按照“统一管理、归口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各实验教学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管理人员须主动收集实验室各项工作中的重要资料;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应积极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教学实验室信息档案包括文字、图表及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材料,主要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实验人员、教学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及维护维修、实验材料、实验室安全以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

1.教学实验室建设档案:

(1)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信息表、历史沿革、各年度实验室建制情况信息表,包括实验室人员情况登记表、实验项目开出情况表、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教学实验室室内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

(2)新建教学实验室(实验项目)申请表、实验室变更(合并、扩建、更名、撤销)审批表、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及批复表、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变更申请表等;

(3)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含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项目文档以及设备购置项目文档;各级示范中心建设申报文档及审批文件等。

2.实验教学档案:

实验教学档案主要是实验教学前收集的材料和实验课程结束后归档的相关实验资料,需上交实验室统一管理,信息管理员按学期和班级分类整理归档。

实验教学前收集的材料包括:

(1)各学年实验课程表、实际开出的实验项目信息表;

(2)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实验课程结束后归档的相关实验资料主要包括:

(1)各实验课程考试或考核的试卷、实验报告(含新开实验的实验报告,更新实验的报告);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验教学日志。

3.实验技术研究成果档案: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包含各年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及批复表;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任务书、经费使用表、验收报告;研制的设备说明及使用手册;新的实验技术方法;获取的专利;发表的文章以及各类奖惩等。

4.实验人员档案:

主要包括:实验室制定的考核办法、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实验室人员培训情况、历年人员的考核结果、奖惩等。

5.教学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档案:

主要指各年度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信息表,包括设备采购、耗材及维修费用等。

6.仪器设备档案(包括大型仪器):

(1)采购计划的资料,包括:采购预算申请表、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变更申请表等;

(2)采购的资料,包括:仪器设备购置中的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等;

(3)验收的资料,包括: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安装及调试工作的记录、验收报告、商检证明及索赔报告等;

(4)使用中的资料,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仪器维修记录本、检验及计量记录、报损报废记录等。

(5)大型仪器设还要包括升级改造、功能开发项目结题报告、大型仪器设备论证表、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大型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等。

7.实验材料档案:

(1)教学实验材料采购计划表

(2)实验材料实际消耗情况统计表

8.实验室安全档案:

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三废”统计表、安全责任人备案表、技术安全自查表、安全准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应急事项报告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领用、发放记录,有毒有害、易燃、易制毒、强腐蚀性等物品保管制度)

9.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属于归档、建档范围的影像等。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及时上报相关的教学实验室信息档案。信息报送需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纸质材料须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三十四条在全校年度教学实验室信息档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实验教学单位上报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形成学校年度教学实验室信息档案,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完成实验室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全面收集整理与实验室活动有关的原始记录、数据和文件资料,完整地记录实验室活动信息,保证实验室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学实验室。

学生创新工作室、创业训练室、学生科创工作室、科创成果展示室等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393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40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计算机实验室管理制度》(〔2007〕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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