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教学实验室资源,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支持和鼓励在校本科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科研和各类课外创新活动,提高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规范有序地做好学校教学实验室(含实训室,下同)的开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利用现有师资、设备、环境等资源,面向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各学院(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遵循崇尚科学、善于思考、勇于探索、求真务实、开放共享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共享学校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本室的软、硬条件和环境,根据不同需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的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各类学生实验技能、科技竞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以及各种小发明、小制作、论文、专利等。提倡学生结合工厂企业实际生产中的问题自拟题目或参与老师的科研课题。
教学实验室开放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之外的,是实验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不得将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重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需结合师生的实际设置,一般可选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定期开放等,其中以预约开放为主。同时加快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实现网络预约、网上预习,加快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不断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和时间。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个周内,将各实验室开放时间计划在网上公布。本学院(中心)的学生应在各学院(中心)规定时间内向学院(中心)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生跨学院(中心)使用开放实验室的,须由其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经该实验室所在的学院(中心)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各学院(中心)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开放实验室使用计划汇总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合期中或期末工作进行组织检查。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原则上只接受课外科研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兴趣小组组长、社团负责人、竞赛活动负责人等的使用申请。申请人负责与实验中心主任联系相关事宜。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实验中心主任可委托使用申请人临时保管实验室钥匙,并负责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等工作。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学生的使用申请情况,做好各种实验准备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在室内醒目处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和安全措施,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和实验室保障工作;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需具备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前做好预习和实验方案,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恪守诚信,损坏仪器设备依章处理,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开放实验室的建设,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对于未能实行开放或开放效果不好的实验室,学校将从严控制新的投入。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队伍素养,优先安排开放实验室教学和管理人员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合理核算开放实验室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参加开放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进行补休轮休;理论教师和因工作安排不能补休轮休的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教学实验室开放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396号)同时废止。